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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矿产勘查院工作规则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院工作实际,参照省有色地勘局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我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维护大局,务实清廉。
第三条我院工作的准则是依法办事、促进发展、实事求是、民主公开、高效务实。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我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主持院全面工作,院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务实勤政,严守纪律。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院党委会议或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等院领导协助院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院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者执行专项任务,并可代表院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院领导在工作中要相互通气,团结协作。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事项的处理,副职要及时向院长请示,来不及请示的,事后应及时报告。院领导参加各类会议后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其他院领导进行通报。会议文件和材料应送相关院领导传阅后交办公室存档。
第七条院长外出期间,由党委书记或指定一名副院长代行院长职责。副院长外出期间分管的工作由院长或院长指定其他副院长临时代管。
第八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处理院机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根据规章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要依法办事,健全规则,规范程序,强化监督,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我院实行院党委会议、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院业务会议、院领导碰头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院党委会议或院务会议研究决定,一般性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具体业务由院业务会议安排。
第十一条院党委会议。由院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内容、相关事项由《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党委工作规则》确定。
第十二条院务会议。院领导参加,职能科室和办公室主任参加,院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确定列席人员。
院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院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三)研究决定院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重大生产经营项目的安排实施。决定地勘工作、矿业权流转和市场经营发展计划;
(四)研究决定事关全院性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五)通报院内重要情况和听取院领导调研、学习、考察等情况汇报;
(六)研究决定职工奖励、解聘及处分;
(七)其它需要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院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副院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和与会议内容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二)研究落实院党委会议和院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听取重要工作汇报,研究有关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落实;
(四)研究年度资金使用、安排及调整;
(五)研究决定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人事安排、职工培训计划等;
(六)研究处理基层单位提交的请示报告。协调有关科室、单位之间的重要工作;
(七)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汇报,开展阶段性工作的安排和检查;
(八)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院业务会议。由院长、副院长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与会议内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参加。会议主要研究具体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及其它需要协调的问题。院业务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院领导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提请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院领导碰头会议。由院领导和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任务是交换工作意见,通报工作进展,协调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院领导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一次。
第十六条院属各单位需要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征得主管院领导同意后,交办公室统一安排。会议议程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审定。
经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确定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所涉及的科室、单位要认真准备。涉及几个科室分管的,主办科室要主动与有关科室进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院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会议研究。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原则上由主办科室提交文字材料。
凡与上会研究议题有关的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提前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
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在会前要注意听取有关方面人员的意见,做好可行性研究。
第十七条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对于与会人员要求保留的意见,要如实记录。会议记录和资料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参会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或提前离会的,要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保守秘密,暂不宜公开的,未经批准不得自行传达。对讨论过程中的分歧及个人意见,与会人员不得扩散。传达、贯彻会议做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记录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十八条院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向自己分管的业务部门布置、落实,明确负责人及完成期限,并随时检查完成情况,解决在落实决议中存在的问题。
事关全院性的决定落实,由办公室催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院长或下一次院务会议。
需要向院属各单位进行阶段性工作安排和检查时,由院长召开科以上干部参加的院长办公会议布置或检查。
第十九条全院性的大中型会议要做好会议计划,主办单位要提前报告主管院领导,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
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筹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有关科室要积极配合;业务会议筹备由有关科室负责,办公室要做好协调。筹备要细致,准备要充分。
第二十条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制度。尽量缩短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

第四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文处理。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和《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公文处理规则》办理。公文阅批和签发按照院领导分工负责和党政分开的原则办理。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收文处理。各科室收到各种公文,一律交由办公室统一处理。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送院长或主管院领导阅批后分送有关科室、单位阅处。
各科室、单位要按照领导阅批意见或办公室拟办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阅批公文应签署明确的阅批意见,并写明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签名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或者签名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文签发。涉及干部任免的公文,由党委书记签发,院长会签;全院性的重要公文由分管院领导会签,院长签发;一般性公文由分管院领导签发。
第二十五条发文管理。按科室的职责,谁主办,谁拟稿,拟稿人所在科室负责人对文稿进行初核交办公室审核后,呈分管院领导会签或签发,最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缮印、分发。
第二十六条处理公文时要相互协调,不回避矛盾,不得推诿扯皮。涉及其他科室职责和业务范围或需要其他科室审核把关和知悉的事项,应进行协商、会签。主办科室与协办科室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列出理由,提出建议性意见,由分管院领导负责进行协调。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办文程序,提高公文质量。上报、下发公文内容、数据,必须与院内统一议定的原则和业务数据相一致。拟制公文要做到内容完整,使用的数据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体例规范,文字精炼。
凡以院名义上报的文件须分送院领导;下发的文件须分送院领导和院属各单位。
第二十八条机要文件的处理要严格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在收发、传阅、清退、保密等各环节要严格管理。领导干部在阅批机要文件时,要遵守《领导干部保密守则》的各项规定。机要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九条公文必须高效运转。承办公文的部门,包括收发文、拟稿、核稿、审签、会签,要及时办理。特急件要特办,急件要急办。特急件和急件要明确办理的时限,主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般文件也应抓紧办理,不得拖延误事。

第五章  事务处理

第三十条院务各项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分级管理,强化责任,积极配合,下级服从上级,对院党政的各项决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分管院领导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做出有关指示、安排时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但在没有改变之前,必须执行。执行后发生的问题,由决定者负责。
第三十一条本着一级管一级的原则,院属各单位负责人要直接向主管领导汇报请示工作,不得越级;如果主管领导解决不了,也要由主管领导向院长或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如遇特殊情况,下级需越级向非主管领导或间接上级领导请示工作时,非主管领导或间接上级领导原则上不能直接答复,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答复的,事后要向越级的负责人沟通答复内容,非主管领导或间接上级领导要对自己答复的内容负责。
第三十三条院属各单位要加强本部门的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所有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扎实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好各自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科室对于基层单位或职工群众提出的问题,要按相关政策规定认真的做好解释工作,对需要解决处理的事务要及时地解决。特别是职工群众上访(信访)事件按其具体诉求对口承办,谁主管,谁负责。两个科室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与被牵头单位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因工作不配合,推诿扯皮贻误工作,或讲条件、讲价钱,故意设置障碍的,要据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科室以院名义对外办事、处理问题时,事先必须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将办事结果及时反馈其主管领导。
第三十六条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领导来院检查工作或办事,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向有关院领导汇报,安排活动内容和接待等事项。其他人员来院,由有关业务部门对口接待。
第三十七条上级机关在我院召开会议由办公室牵头,有关科室参加,组成接待小组,具体安排接待事宜。
第三十八条外单位来我院联系工作的统一由办公室接待并请示主管领导;有关收集资料、求援材料事宜分别由相关科室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进行接洽办理。
第三十九条要加强工作的前瞻性,对年内可能出现的涉及安全生产、抗险救灾、群体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年初要做好工作预案,事件发生后按预案处置。对其它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按照“谁主管,谁主办,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办理,事后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班子成员通报。

第六章  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实行月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院党委和行政决定的事项,院属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督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综合性工作由办公室督办;业务性工作由各科室督办。

第七章  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十一条  院内重大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地方党政组织及有关部门报告,特别是要按照省有色地勘局《关于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及时向局报告。重要情况报告和内部情况通报,均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四十二条  院各科室(部门)要掌握并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地向院领导报告和反映情况;反馈院决策和领导指示、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真实、准确地反映院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为院党政做出正确决策服务。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三条  院科两级干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工作部署,遵章守纪,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得有任何与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对职责范围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并做好解释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及局党委九项规定。院科两级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十四条  院科两级领导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本行业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领导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五条  院科两级领导干部要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保持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第四十六条  院科两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和生活纪律等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加强组织管理。不得拉关系、搞小圈子、谋私利,院属各单位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
第四十七条正职院领导赴省外、境外出差、休假要经局长批准,并由院办公室向局办公室报告,在省内出差、休假,要报告局办公室;副职院领导出差或休假,向院长、党委书记报告;院领导出差或休假,由办公室报告其他院领导并通知出差院领导主管的单位负责人。
院属各单位负责人出差或请假,必须征得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时要确定一名同志主持本单位工作,并告知院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院属各单位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工作责任。院科两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树立大局意识、危机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实干意识和执行意识,切实强化执行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院属各科室、单位,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水总队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规则原发文号为“甘色地勘[2014]36号”,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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