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保护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院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条 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在院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支持院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精神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
院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院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为职代会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院经营方针、长远规划、生产经营与管理的重大决策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听取和审议院行政工作报告;
(三) 听取和审议院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 听取和审议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 听取和审议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 听取和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 评议监督院科两级干部;
(八)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经院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 依照法律规定,凡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各单位为选区,按所分配名额由职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一般应是职工代表,但需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八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届期相同,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选举撤换职工代表均须按民主程序进行。
在届期内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单位应及时补选,并报院工会备案。
第九条 职代会职工代表按职工总人数的8.5%比例分配,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一般管理人员比例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
青年职工、女职工、先进模范人物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院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讨论有关院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 参与院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以及其他民主管理活动;
(四) 参与评议、监督院科两级干部;
(五) 参与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 因参加职代会或职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素质、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真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 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院职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关心院发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为院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
(五) 支持院依法行使职权,维护院权威和形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院职代会会议议题内容需要,可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职代会每届五年,每年分别召开一次职代会和职代会代表组长、工会委员、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每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会同党政领导协商提出人数及构成方案,大会筹备小组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职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大会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主席团应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以及地质技术、管理和工人组成。
主席团职责:
(一) 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 听取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三) 研究大会议题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 与大会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小组组长主要任务:
(一) 组织职工代表讨论、审议职工代表大会议题;
(二) 参加代表小组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第十七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院工会召集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小组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和会议议题,邀请院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十八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经常性和临时性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其主要工作是:
(一) 审议提交职代会的有关方案;
(二) 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根据职代会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
(三) 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代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情况;
(四) 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是非职工代表、工会委员担任,但必须经职代会通过。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活动所需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六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十九条 工会是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下列工作:
(一) 组织选举职工代表;
(二) 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三) 主持工会委员、职工代表小组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 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动员广大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 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 组织院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职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