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为确保院秘密材料的安全管理与合理使用,保证我院地勘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实际制定本保密制度。
一、保密范围
以下内容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泄漏。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下发的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二)省有色局下发的绝密、机密、秘密文件。
(三)院党委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确定的保密事宜及其会议记录、纪要。
(四)涉密地质测绘资料;院未经公布的地质储量、地质资料及相关的图片、电子文档和重大的地质成果;提交的重大地质项目的地质报告。
(五)院尚未宣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配相关事宜。
(六)院人事、组织和计划财务年终报表。
(七)院职工群众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
(八)院文书、地质档案中注明的密级文件、图纸和资料。
(九)院项目建设招、投标标的。
(十)院属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经营信息,包括工作部署、核心技术、合作对象有关资料等。
(十一)其它应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责任和措施
(一)办公室机要人员要做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省有色局下发的密级文件的管理工作。
(二)密级文件在收发、传阅各环节中要有严格的登记制度。
(三)密级文件按规定的阅读范围送阅,不经院主要领导批示,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
(四)绝密文件不准带出办公室,当天阅读不完要返还机要部门。
(五)绝密文件不准复印。机密、秘密文件经院主要领导批准、机要人员登记后方可限量复印。
(六)办公室文秘人员要做好院党委会、院务会、院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的管理工作。
(七)总工办、质管科、地质资料室以及相关的地质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要做好涉密地质测绘资料,院未经公布的地质储量、地质资料及相关的图片、电子文档和重大的地质成果,提交的重大地质项目的地质报告的保密管理工作。
(八)个人不得保存地质储量、地质资料及相关图片、地质成果、地质报告的电子文档。
(九)涉密地质资料的使用要有严格的借阅批准、使用期限、归还等登记制度。
(十)向涉外合作项目提供有关地质资料必须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不准提供不符合保密规定的地质资料。
(十一)保密范围内的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等材料要有专柜保管存放。
(十二)不得在非保密电脑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涉密资料,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讯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涉密材料。
(十三)不准与无关人员讨论保密范围内的保密事项。对外合作中对相关保密事项要采取保密措施。
(十四)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及人员的保密工作负责,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保密工作负总责,个人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保密责任。
(十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不定期的保密教育。
三、奖励和惩处
(一)对保密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于泄密且造成损失的,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具体情节,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制度原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6]56号”,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