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效能监察工作指导思想:效能监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紧紧围绕院中心工作、重点项目和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以加快发展,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创建和谐单位为目的,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我院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为改革发展稳定和谐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 效能监察工作基本原则:坚持效能监察与加强和改善管理、治本抓源头相结合;坚持建章立制与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坚持过程监督与重点监控相结合;坚持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和实施与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相结合。
第三条 效能监察工作重点: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和监察部执法监督、效能监察的部署,围绕以下重点开展效能监察。
(一)围绕全院中心工作和重点项目开展效能监察;
(二)围绕干部工作作风,工作效益开展效能监察;
(三)围绕资源开发、矿权转让开展效能监察;
(四)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开展效能监察;
(五)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效能监察;
(六)围绕当前职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效能监察。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职责: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按照深化、规范、创新、提高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提出效能监察的工作计划,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针对生产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矿权转让、预算管理、物资采购、业绩考核等重大活动,研究做好效能监察的选题立项;采用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经常检查、跟踪检查等形式和方法,组织调查研究和项目跟踪监督,纠正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及时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查找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认真做好效能监察工作的总结、归档。并将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及时地向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条 效能监察工作程序: 效能监察工作的程序一般为:选题立项、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查清问题、分析原因、整改处理,总结工作,成果评审、跟踪监督等。
第六条 效能监察工作内容,针对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有侧重的检查和调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贯彻上级的指示、决议。对管理工作做出的决策、决定,制定的制度及措施是否合法、合理、切实可行;
(二)是否依规公开与单位、职工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做到了办事公开;
(三)是否按照规定或要求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
(四)完成的工作是否达到质量要求并取得了预期成果;
(五)有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
(六)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是否协调、有序、规范;
(七)其它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七条 效能监察项目实施方案,效能监察项目立项后,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目的;
(二)检查的内容、对象;
(三)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第八条 效能监察项目报告,效能监察项目检查调查后,要提交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三)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效能监察暂行办法》,切实形成党政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实施,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效能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效能监察工作措施,不断推动效能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条 把握工作定位,切实提高效能监察工作质量。纪检监察部门要深刻理解、正确认识效能监察和单位发展的关系,切实把握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工作重点,找准工作定位,努力突破工作难深人、作用难拓展、检查流于形式、程序走过场等问题,进一步把效能监察工作做深、做实、做好。
第十一条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工作交流。要选好纪检监察干部,保持纪检监察人员的相对稳定,有专人负责效能监察工作。要加强效能监察工作业务的学习培训,主动取得局纪检监察部门对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积极与局属兄弟单位交流与沟通,不断提高效能监察工作水平。要密切联系单位改革发展的实际,不断总结效能监察工作经验,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探索效能监察工作的难点,促进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十二条 发挥纠建作用,不断提高管理效能。通过不断提高效能监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发现单位管理缺陷,纠正管理行为偏差,提高单位执行力,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健全管理机制,加强经营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发挥效能监察工作的作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