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和《天水矿产勘查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审计对象:主要是对院内管钱、管物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院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正式离开原工作岗位前,对其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条: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范性内控文件的情况,任职期内院下达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1.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2.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3.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
4.经营目标实现和收益的分配情况;
5.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潜力的评价;
6.与上述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7.对个人的廉洁自律(科级干部、院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评价;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三条:审计程序:科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执行《天水矿查勘查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审计程序。
第四条:审计人员在进行科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对离职被审计对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反映被审计对象责任履职情况,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泄露机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徇私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条:本规定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审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