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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经营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地勘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条例、暂行办法等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的总目标:日常工作达到自觉化、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三条  资质种类
我院(包括下属单位)的资质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基本单位统计登记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采矿许可证、探矿许可证、兰天公司营业执照、测试中心营业执照、物业公司营业执照、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荣誉证书等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以及区域地质调查、固体矿产勘查、地球化学勘查、地质钻探、地质实验测试(岩矿测试)5个甲级资质;不动产测绘、工程测量、液体矿产勘查、水工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查、地质灾害监理、地质灾害勘查、地质灾害设计、地质灾害评估、地质灾害施工、水资源论证11个乙级资质;土地规划1个丙级资质。
第四条  我院对其资质实行集中管理与下属单位自行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 我院企、事业资质,目前存放在信息中心的,其申报、升级、年检年审及相关事项由信息中心负责落实办理;存放在下属企业的,其资质的申报、升级、年检年审及相关事项由相关单位自行办理,信息中心协助办理。
(二) 各下属单位以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信息中心做好企、事业资质申报、升级及相关事项所需资料的收集、上报工作。
(三) 使用者借用资质原件时应配合信息中心的统一调配,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四) 使用者需要我院各类资质证书复印件时,要办理登记、签字手续、注明使用用途和份数并加盖我院行政公章,方可使用。复印件无我院行政公章,视为无效。院下属单位的各类资质证书,使用复印件时,应参照我院管理要求,办理登记,签字手续,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使用用途、份数,无公章视为无效。
第五条  借用各类证书,应是本单位职工。
第六条  各单位应重视企、事业资质的维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将涉及企、事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资料(包括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出借或挂靠给外单位使用。对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一定程序并报院主要领导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七条本办法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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