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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信管理办法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印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精神和局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印章是指在我院发行、管理或关联的文件以及凭证文书,且代表我院权利义务的有关文本上,需以我院或下属单位及部门名义证明其权威效力作用而使用的印章;介绍信仅限于在职员工公出或工作需要时使用。
第三条 院办公室是我院印信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完善我院印信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科室)的印信管理情况。
第四条 印章的分类
(一)公章: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党委印章, 纪委印章,工会印章。
(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增值税发票专用章,质检专用章,测试中心分析报告专用章,档案章。
(三)私章:院法定代表人专用私章,总工程师专用私章,院属单位法人代表专用私章。
(四)各部门工作印章。
(五)院属单位公章: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测试中心印章、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印章、天水惠民物业公司印章等。


第二章 制印与更换
第五条 制印与更换由用章单位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公室统一负责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凭公安机关开具的《印章准刻证》到具有公章制作资格的刻制企业进行刻制。
第六条 发生如下情况,应当重新刻制、更换印章:
(一)印鉴的内容因法定原因发生变化;
(二)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三)印章损毁;
(四)其它原因导致印章不能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情形的,原印章应当作废;发生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经法定代表人或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作适当延用处理。
第八条 如因机构变动、损坏或者其它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送交制发机关或公安机关封存、销毁。
第九条 初次制印或印章更换后,须发文通知相关单位或部门,且附有启用印章和废止印章印模。


第三章 印章及介绍信的管理
第十条 院长授权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全面负责我院印章、介绍信、证明的管理工作,监督印章、介绍信和证明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应当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印章。各类印章的管理人如下:
(一)办公室主任: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党委印章、合同专用章、党委办公室印章、办公室印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私章、总工程师专用私章、院属企业法人代表专用私章、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印章等;
(二)纪委书记:纪委印章;
(三)工会主席:工会印章;
(四)财务科科长: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增值税发票专用章、财务主管领导私章;
(五)质管科科长:质检专用章;
(六)测试中心主任: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测试中心印章、分析报告专用章;
(七)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工作印章。
第十二条 各类印章应当由管理人保管。根据工作需要印章管理人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具体保管印章,但应做好相关登记。


第四章 印章、介绍信及证明的使用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的审批权限 
(一)我院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院法定代表人; 
(二)党委、纪委、工会印章的使用决定权分别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决定; 
(三) 各类专用章由院各分管领导决定使用;
(四)专用私章由院分管领导决定使用;
(五) 各部门工作印章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使用;
(六)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的,应当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七)合同专用章必须经过合同评审会签。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审批:
1. 使用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党委印章、合同专用章、党委办公室印章、行政办公室印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私章、总工程师专用私章、天水兰天地质岩土工程公司印章的,先按程序要求填写《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使用审批表》(见附表1),经相关领导批准后,连同需盖章文件一并交印章保管人用印。 
2. 如果相关领导外出时急需用印的,必须以电话或手机短信方式确认,并及时补签,电话或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后印章保管人须进行备注说明。
3. 若由财务、人事、党群等部门将院印章、党委印章、法定代表人专用私章,作为一般性证件、报表或文件用途,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可免于登记审批。
(二)核对:印章保管人应当对文件内容和《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使用审批表》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印章的用印:用印前印鉴管理人员须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印的内容、主体、数量,确认符合用印程序后方可加盖印章。公文用印按文件印发数量加盖。
(一)印章一般盖于单位名称、部门名称的中部,并能齐年盖月;
(二)盖印文件必要时应当盖骑缝印;
(三)如果文件需盖多个印章,各印章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压住正文,不能盖出纸边;
(四)在介绍信及证明或其它信笺内容中若有修改部分,必须在修改处加盖印章;
(五) 空白页上不得用印。特殊情况下,需在空白的介绍信、信笺及证明上用印的,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印章保管人编号存档后方可用印;
(六) 在我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等能证明单位主体资格及权利的复印件上用印时,应当注明用途及使用日期并且同时加盖证件管理专用章。 
第十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当填写《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外出使用审批表》(见附表2),载明事项,经院长或院党委书记批准后,由包括但不限于印章管理人或保管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外出使用后须及时将印章归还。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当做好以下档案保管工作: 
(一) 将印有单位文号的用印文件留存一份,并及时做好文件的记录保存。 
(二) 建立印章管理登记台账。《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管理登记台账》(见附表3)应当载明每枚印章的启用、废止和保管情况。 
(三) 妥善保管《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管理登记台账》、《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使用登记簿》、《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外借使用登记簿》。 
第十八条 介绍信及证明的开具要履行审批手续,一般事项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重要事项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十九条 原则上不办理空白介绍信、空白表格、空白证明的用印。确需开具或用印的,须经办公室主任签批,重大事项报主要领导签批。凡使用过的空白介绍信,事后须将使用内容如实填写至存根。未使用的,要及时如数交回。
第二十条开据介绍信原则上应使用正式介绍信(带存根),白头字条一律不予用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或更换印章,未经批准、未经党政办公室负责刻制及更换的印章,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二条 印章的管理人员及保管人是印章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本制度要求规范使用印章。对未能严格、规范使用印章,以及滥用、误用印章造成损失的,由印章管理人及保管人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给我院造成损失的,由本院对相关负责人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 “甘色地天勘党[2016]146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用章流程

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盖章审批表

时间   经办人   经办单位负责人确认  
盖章
内容
 
办公室主任审核意见  
分管院领导审批意见  
院长审批
意见
 
 

附表2:
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外出使用审批表

时间 年月日
时分
经办人   印章类别  
 
盖章事项
及内容
 
 
 
 
 
 
使用承诺  
为保证印章的使用安全,我自愿承诺如下:1.本次印章外带仅用于办理以上事项中的盖章。2.印章仅由我自己保管,不以任何缘由交由他人保管。3.如在带出期间发生印章遗失、损坏及与本次外出无关的盖章时,自愿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承诺人:
经办单位负责人确认  
办公室主任审核  
 
 
分管院长
审批意见
 
 
 
院长审定
意见
 
 
 
印章
归还
年月日时分
 
归还人:
 
注:印章类别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分为行政、党委、合同专用章及各类专用私章等。 

附表3:
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印章管理登记台账

序号 印章名称 印模 启用时间 废止时间 管理部门 部门负责 备注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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