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促进我院地勘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责任制度适用于院属所有单位和个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第四条 院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院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
各级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 本院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 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院长安全生产职责:
院长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的指示、规定。主持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中;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负责审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检查副职和各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认真履行和落实局《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和目标,并与院属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第一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八)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全面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院长安全生产职责:
受院长委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协助院长做好上述十个方面的工作,及时向院长汇报全院安全生产情况;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执行;
(三)组织领导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及时发现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督促基层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五)负责组织院属各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基层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行使“安全一票否决权”;
(六)负责组织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事故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八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院长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其它工作的副院长对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向院长汇报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情况,对主管业务范围内和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直接组织领导主管业务范围内和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督促、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督促所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用工管理、设备管理、生产现场管理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四)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五)参加主管业务和分管部门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批准地质勘查设计及施工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参加建设项目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验收工作,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二)在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负责组织审定相应的安全技术规程;
(三)负责组织制定生产岗位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组织审定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程,组织研究并解决生产中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审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方案;
(四)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技术鉴定与提出技术性的改进措施;
(五)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任、经理、科长)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示、规定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本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活动,按照“五同时”的原则主持工作;
(三)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律,掌握安全生产进程。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全生产检查,对做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和查出的隐患及问题要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解决。本单位无法解决的隐患和问题要速报院处理,同时加强防范,防止事故发生;
(四)按照施工设计和施工任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在进行建设项目工程时,要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
(五)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新入院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进行项目级安全教育,对调换工种和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负责对本单位雇用的施工队、临时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所有上岗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教育上岗人员树立安全生产意识,遵章守纪。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做到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
(七)认真履行和落实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不得以包代管或只包不管。支持专、兼职安全员的工作。作业点分散时,必须在各作业点指定安全生产负责人;
(八)每年年初应与班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情况进行奖惩;
(九)对本部门(单位)雇用的施工队、临时工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与义务,发给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派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绝不能以包代管;
(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步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和防止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违章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审批;
(十一)各生产经营单位、地质项目要了解开展工作所在地的基本情况,准确掌握当地政府、交通、医疗、防疫、消防、气象、公安等部门的处所、联系方式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安全保障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十二)了解和掌握所在工作区安全情况,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流行传染病种、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
(十三)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取得联系,负责对在疫源区或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接种疫苗、注射预防针或采取其他防疫措施;
(十四)在野外从事地质勘探作业时,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十五)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安全设施,指导安全作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当发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险情时,必须果断处理;
(十六)使用压力容器、液化气、氧气、乙炔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的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十七)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进行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对所发生的事故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十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选配好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十一条 班组(机)长安全生产职责:
班组(机)长对主管的工作及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保护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规定和要求,认真遵守和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
(二)认真履行和完成与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
(三)负责对分配到班组的新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对调换工种和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四)组织开展每旬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和每周的“安全生产日”活动,讲求实效,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记录;
(五) 检查并督促上岗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六) 根据生产情况布置相应的安全工作,并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交接班时要把安全状况交待清楚;
(七) 详细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处理,班组无法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八) 带领本班组(机台)人员使用、保养、维护好各种设备,做到现场物料存放整齐,道路安全畅通,安全设施齐全可靠,设备环境清洁,防止尘毒危害;
(九) 生产中出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险情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防止酿成事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十)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尽可能减少损失。
第十二条 职工个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按安全规程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二)作业人员应对本岗位及活动区域内的安全负责,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三)上班前应充分休息,班前五小时内及班中禁止饮酒;
(四)上岗必须按规定正确穿带劳动防护用品,并妥善保管,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五)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好安全生产情况,交班人员要为接班人员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作业前认真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七)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当发生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严格保护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八)做好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九)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玩忽职守人员有权举报或控告;
(十)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章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院安全技术管理部门是全院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院属各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搞好调查研究,及时向院领导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二)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三)组织制定或审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工程项目危险源的识别,参与审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措施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参加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下达停止作业命令;
(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负责对新入院职工及代培和实习人员进行院级安全教育,参与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办证等有关工作,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八)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经验,组织开展安全技术攻关活动,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水平;
(九)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并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十)负责爆破作业及在危险区内动火等危险作业的审批工作;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发放和使用情况;
(十二)组织防汛与抗洪抢险工作;
(十三)参与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管道)、起重、电气、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地质勘探项目立项报告应有项目工作区安全生产条件内容描述;项目设计应有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设计。建设项目可行研究报告中要有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内容,并落实到施工设计中;
(二)组织开展对钻探工程、坑探工程、艰险地区地质勘探、重大地质勘探项目及测试中心职业健康安全设计的审查和评审工作,确保地质项目、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条件、设施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项目设计审查和安全评审应有安全生产职能部门人员参加;
(三)设计中尽可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将尘毒危害、人身伤亡事故消除在生产过程中,努力达到生产工艺本质安全化。
(四)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在组织生产的同时,做到生产指令与安全指令一起下,生产指标与安全指标一起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 “五同时”的规定;
(五)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伤亡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逐步推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组织施工单位开展文明生产活动,创造安全、舒适、文明的生产环境。
(七)负责对施工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八)组织安全技术规程的编制,负责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审定及危险源的识别;
(九)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十)组织对重大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事故报告的同时抄送安全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地质勘探工程(地勘公司、兰天公司、测试中心、环境工程公司)、基建工程(物业公司、基建办)和企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设项目工程中的“三同时”管理,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
(二)负责组织编制或审查地质勘探工程、基建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方案,使之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和要求,并落实执行情况;
(三)在签订的生产经营合同、协议中要有安全生产方面的条款,并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规定和标准;
(四)在对外发包各类工程项目和出租场所、设施、设备时,必须依法和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方或承租方进行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把关核查,双方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必须依法单独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与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负责各类工程项目危险源的识别,在开工一个月之内将工程项目危险源的识别情况报安全环保科备案。
第十七条 设备材料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机械、电气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有放射源的仪器设备及其它各类设备、水、电、管道、仪表等的安全综合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二)定期组织或联系对起重机械、电气设备、压力容器、高压管道及附件、安全装置进行专业安全检查或审验,及时整改隐患;
(三)负责防尘、防毒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保障完整、有效;
(四)组织制定、审定大修项目的安全措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采用新设备,应妥善考虑安全措施,在使用前必须会同安全、生产技术等部门制定安全管理办法;
(六)负责计划、采购、运输、保管、发放符合国家安全健康标准的生产资料和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对采购的物品因安全、健康、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负责;
(七)对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各类瓶装气体、易燃易爆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和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要求;
(八)负责对设备材料库的库房、设施、道路的安全及维修管理;
(九)参加安全大检查及与设备、动力有关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组织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并抄送院安全技术部门。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各类车辆(含工程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审验、办证、缴费工作;
(三)配备兼职安全员,对驾驶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教育;
(四)负责对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机动车辆的审验,各项性能应满足野外作业地区要求。对驾驶员在上岗前进行野外驾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负责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及相关资料报院安全技术部门;
(六)院属配有车辆的单位,应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并合理用车。
第十九条人事部门职责:
(一)编制职业教育培训计划时,应将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纳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新入院职工、合同工、实习和代培人员的院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三)负责组织职工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在分配或调整人员时,应根据工作实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防毒防尘、设备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
(五)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录用和调整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及时通知安全部门;
(六)合理定员定编,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七)参加安全大检查与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工伤医疗鉴定工作,定期开展对劳动纪律的检查;
(八)制定的奖金发放办法,应有安全奖励内容,保证安全奖励经费的使用;
(九)在年度考核工作时要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二十条物业公司保卫部门职责:
(一)负责消防安全、基地内机动车辆(含外来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天水矿产勘查院《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办证工作;
(三)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中的安全管理及相关证件的办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办证工作;
(五)组织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大检查活动,并参与其它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六)参加有关危险场所的设计审查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七)负责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报废与销毁工作,参加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火灾事故的抢救和火灾事故、基地内交通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调查报告,并抄送安全技术部门;
(十)负责消防器材的配备与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制定或审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基地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基地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的房屋、道路、设施、照明和供电(配电室、输电线路、供电设备设施)、供水(输水管路、输水设备设施)、供暖(锅炉、压力容器、供暖管路、供暖设备设施)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基地供电、供水、供暖、照明设备设施和其它设施及房屋、道路的安全检查、办证、审验、维护和维修工作,保持安全运转;
(三)负责基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部门职责:
(一)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并建立档案;
(二)参与对因公负伤人员、急性中毒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伤医疗鉴定工作;
(三)定期向人事、安全部门提供职业病及职业禁忌人员的有关情况;
(四)负责对职工进行医疗急救与自救知识教育。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有安全技术措施及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
(二)下达生产经营计划时,须同时下达安全生产指标及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与要求;
(三)编制、汇总各项目计划时,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实施。
(四)在计划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并对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在编制经济指标考核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案时,应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六)编制财务计划时,要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专项安全费用、安全奖金等所需费用列入财务计划;
(七)负责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专项安全费用、安全奖励基金的及时提取和使用,并监督正确使用,不被挪用;
(八)及时安排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及防暑降温用品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职责:
(一)熟悉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熟悉党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决定、规定;
(二)及时做好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文件的报送和传达。在有关领导讲话文稿中要有安全生产工作内容;
(三)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级干部的考核评比中;
(四)负责办公室所配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对驾驶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做到合理用车。
第二十五条院各级党、政、工、团组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做到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8日公布的《甘肃有色地质勘查局天水总队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院安全生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