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随着我院地勘经济的发展,为了满足用工需求,使用了一定数量的编制外人员。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加强对编制外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下称派遣人员),是指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经劳务派遣机构派遣到我院工作的编制外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机构(下称派遣机构),是指天水市具有合法资质并与我院签订了《派遣服务协议》的劳务派遣机构。
第三条 派遣人员的派遣形式为转移派遣,即由我院按需求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机构与招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派遣至我院。
第四条 派遣人员与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我院与外聘人员之间只有用工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条 接受派遣机构派遣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实行一年见习期制度。
第二章 劳务派遣岗位的申请程序及招聘条件
第六条 有派遣用工需求的单位应按照“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核定岗位数量,明确具体用工要求,于每年年底前将《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劳务派遣岗位计划审批表》(附表)报人事科,经主管领导审核,报院长批准后由用人部门和人事部门组织招聘。
第七条 招聘合格者,由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派遣人员岗位、待遇、工作职责及考核、管理等事项。
第八条 招聘的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
(二)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等行为;
(三)地勘类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勤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持有本人身体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具备特种设备作业资格;
(六)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第三章 派遣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派遣人员管理由人事科归口负责,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派遣人员派遣期限分为固定期、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两种。派遣期满的前一个月,由我院与派遣机构及派遣人员共同协商,继续派遣的履行相关手续,停止派遣的退回派遣机构。
第十一条 派遣人员按照岗位要求不同,实行固定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 派遣人员在岗工作期间,享受我院相应岗位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十三条 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等材料由派遣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派遣人员的单项人事代理业务(如职称评审)的费用由派遣人员自己承担,费用标准由派遣公司根据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按照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派遣人员必须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章 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劳务费用
我院按月向派遣机构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派遣人员社会保险费中应由企业缴纳的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应支付给派遣机构的管理费等。
第十七条 派遣人员工资结构及标准
派遣人员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岗位技术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工作性津贴四项构成。
聘用期间,专业技术人员第一年按见习期对待,基础工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5号)文件中对野外地质勘探队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和初期工资规定标准执行;工勤人员第一年按学徒期对待,基础工资参照《甘肃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02号)文件中对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工资规定标准执行;见习期、学徒期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基础工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5号)文件中野外地质勘探队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和野外地质勘探队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规定标准执行(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薪级工资每年正常晋升一级。
岗位技术工资由岗位综合系数和岗位基数确定,即依据所对应的岗位综合系数乘以岗位基数金额确定(计算公式:岗位技术工资=岗位综合系数*岗位基数)。
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用人单位(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确定,报人事部门审核后计发。
工作性津贴指在野外工作期间按考勤报人事部门审核后据实发放的野外津贴。
派遣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原则上应实行串休制,用人部门应尽量安排加班的人员实行串休。
第十八条 工资、社会保险的支付、缴费形式及时间
(一)派遣人员工资支付实行月结算,工资发放日为次月25日前。
(二)由我院向派遣人员支付工资,派遣公司负责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关系转移等事宜。社会保险中个人缴费部分在派遣人员本人工资中代扣。
(三)派遣人员与派遣机构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后,派遣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派遣人员绩效考核管理
建立派遣人员动态管理机制,用人部门定期对派遣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工作适应性等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退回派遣机构。对工作态度不端正、技能水平达不到要求的,依照管理办法退回派遣机构。
第五章 劳务派遣的解除
第二十条 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院将其退回派遣机构:
(一)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工作要求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
(三)违反工作规程,损坏公共财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院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机构后,可以解除派遣关系:
(一) 派遣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我院与派遣机构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务派遣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二十二条 派遣人员辞职应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及办公、劳动保护等物品移交后,由人事科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后将其退回派遣机构。
第二十三条 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均由派遣机构负责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人事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83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时,按上级政策执行。原《甘肃省有色地勘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