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院编外临时用工的管理和用工制度,明确编外临时用工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合法用工、安全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二级单位(含法人单位)经院同意聘用的编外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工”)管理。
第三条 院属各单位未经院批准同意一律不得聘用(使用)临时工。
第四条 院属单位确因生产(工作)需要,需聘用(使用)临时工的,应先向人事科提出用工申请,经院审核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管理型岗位原则上不得聘用(使用)临时工。
第五条 院属单位要将聘用的临时工纳入本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对聘用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方式。
第六条 临时工的基本条件、聘用程序和相关材料
(一) 临时工的基本条件:
1.思想品质好,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
2.身体健康,无任何职业病和传染性疾病;
3.年龄一般控制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50周岁;
4.特殊岗位工种(如电工、车工、焊工、起吊工、爆破工等)年龄可根据身体情况放宽到55周岁;
5.技术岗位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岗位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6.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须持有效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7.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二)临时工的聘用程序
院属单位拟聘用(使用)临时工(不论期限长短),必须填写《天水矿产勘查院临时用工聘用审批表》,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经人事科初审后报院审批,经院审核批准后,由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签订《临时工聘用协议》,然后将审批表和聘用协议复印件报人事科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聘用(使用)临时工。
(三) 临时工应提供备案的相关材料
1.本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份;
2.本人近期白底深色着装一寸彩色照片2张;
3.本人近期体检表一份(县级以上医院);
4.学历证明复印件及专业能力证明复印件;
5.属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岗位,须提供《特殊工种上岗证》和《特殊工种操作证》;
6.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账号信息。
第七条 临时工的管理
(一) 在人事科监督指导下,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临时工日常管理由各用工单位具体负责。
(二) 用工单位应建立临时用工登记制度。用工单位聘用的每一个临时工都必须按规定造册登记,建立临时用工登记台账,纳入单位劳务用工管理。临时工的主要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籍贯、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家庭成员及联络方式、学历、专业(工种)、工资卡账号信息等,要详细登记在册并保存备查,临时工提供备案的相关材料由用工单位保管。
(三) 临时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必须进行不同形式的岗前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培训记录由用工单位存档备查。
(四) 临时工的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与临时工协商确定,但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用工单位要建立《临时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及工资台帐,每月15日前向人事科提供临时工工资表和临时工考勤表。临时工工资由相关部门审批后按月转账发放至临时工银行卡。对于超短期,按日计算发放的,或者边远山区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工资的,需在工资发放表上注明意见并签字。
(五) 用工单位要按规定给临时工配备劳保用品,按聘用协议约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和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法规执行。今后国家和上级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人事科。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84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