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规和局内部企业化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坚持为地勘经济发展服务,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有效地对所有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资金筹措、分配和使用,进行真实可靠的计划、分析、监督和核算管理。
第三条 全院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院长是财务第一责任人,全院计划财务工作,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科具体实施。
第四条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会计行业职业道德,廉洁守规,热爱地质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章 管理机制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根据院机构设置及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相应的财务、会计、核算和审核人员,具体负责所属范围的财务会计管理核算工作。实行财权集中、统收统支、全面覆盖的原则,严禁多开户头和私设小金库。
第六条 院属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收支两条线,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票据真实,审批谨慎、负责,发生问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履行职责,监督检查各类收支活动,防止违法违规财务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 财务科的主要职责:
(一)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院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进行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果;
(二)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及时为各项经济活动提供应有的财务支持和具体核算工作,确保本单位利益不受侵犯;
(三)根据院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积极统筹资金,确保院改革和发展举措顺利贯彻实施,维护正常财务秩序;
(四)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财务管理改革,完善和强化成本考核制度,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的增长,发挥各部门开源节流的积极性;
(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组织系统,抓好院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实物管理;
(六)积极为领导决策和经营管理服务,准确、及时提供各类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
(七)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障院财务工作的稳健运行;
(八)接受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真实情况;
(九)向外提供有关财务数据资料,必须经院长同意;
(十)完成局及院交办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八条 财会人员的配备由院人事科、财务科全面进行考核,在财会专业的人员中,按照德、才、技、能等条件择优选用,上岗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财务工作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由分管院领导签字的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院属各单位必须按经营计划指标统筹安排好各项生产工作,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做到应收尽收,应支清晰的有效书面结算手续。
第十条 财务科根据全院生产经营及各项收支的需要,有权适度调用资金,院属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大额资金支出计划,经主管领导审签,报财务科审核,所有支出款项必须经院长批准或者授权批准后办理。
第十一条 各类票据的支出必须有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的签字,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所有费用报销审签流程为:报销人员粘贴--部门(项目)负责审核签字-主办会计核单--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签字--院长审批--报销会计制单--出纳支付。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现金管理条例,加强对现金的管理。
(一)现金使用范围:1、无法用银行卡转账发放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3、票据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4、野外人员备用金;5、野外项目在备用金限额内的报销支出;6、按规定允许使用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各单位、部门现金或现金支票收入,应立即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以任何理由设账外账保管。对各种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财务科必须建立专账,由专人管理。
(三)库存现金核定限额,院财务库存限额10000元,公司库存限额5000元。核定后的库存限额出纳员必须严格遵守。确需增加库存现金限额的,应有出纳员书面申明理由,经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报院长签字批准后执行。因违反规定出现意外损失,超限额部分的损失由出纳员承担赔偿责任。严禁财务人员将公款携至自己家中存放保管。
(四)现金收付必须收有凭、付有据,坚决堵塞由于现金收付不清、手续不全而出现的一切漏洞。除财务科或受财务科委托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代表院及院属单位接收现金或与其他单位办理现金结算业务。
(五)出纳员在收付现金时,应认真仔细审查收付款单据的各项内容,审查是否符合单位规定的签批手续。收付款项必须当面点清,并及时处理有关账务。
(六)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现金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不得跨期、跨月处理账务。
(七)个人因公借款,须按正常的借款审批手续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个月,特殊情况应事先申请并由院长签字)办理还款或报销手续。
(八)财务科负责人应指定专人定期监盘库存现金,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发现溢余或短缺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处理。由于出纳员自身责任造成现金短缺,出纳员承担全额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
(九)出纳员到银行存取大额现金(原则上2万元及以上)须安排专人陪同专车接送。出纳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职责时,由财务科负责人指定专人代办有关业务,不得私自委托。
(十)因业务需要在外部收取大量现金应及时向财务科和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妥善处置。严禁将大额现金随身携带,否则,发生损失由责任人赔偿。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银行结算不便,且野外生产经营急需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大额现金的,由使用单位向财务科提出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经院长批准后准予支付现金。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票据结算和银行存款管理。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由财务科统一管理,出纳员负责。
(一)不准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严禁出租和出借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关系或不真实交易的票据。所有单位一律不允许向外单位出借账户、出卖、出售账号;不允许套取现金;不允许擅自邀请社会组织对所使用资产进行评估。
(二)各单位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会计人员结算业务,应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月份和年度终了,会计应将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月月相符,年末相对。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出纳员须依据会计出具并签字的日常报销清单开具支票,做到不见单不开具支票。
(三)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科,财务科应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因经办人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四)财务科对管理的各种印鉴、印章、支票要实行分管责任制,严禁由出纳一个人管理。银行支票签发须设置各个程序相连的人员共同办理,要严格办理各种支票的领用、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开通网银的单位,应严格划清审批、审核和支付人员之间的权限,分别掌握密码。严禁一人掌握全部密码。财务人员应随时查询核对账户余额,做到账实相符。有重大资金收支当月未来销账的,应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
第四章 资产、投资和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科负责对全院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要建立完整清晰的资产管理账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六条 院各项投资及担保事项按省、局规定执行。院属各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外进行投资和担保。
第十七条 财务科在每年3月30日前要对全院生产经营单位和机关后勤部门下达经济指标及费用计划,各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指标落实执行。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八条 建立债权债务动态报告制度。贯彻“谁授权,谁负责”,“谁发生,谁承担”的原则,将长期挂账的债权与主管领导及个人的责任明确化,杜绝借款有人批,还款无人问的现象。财务科定期报告并公布债权情况,加强借款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负债管理。长期借款和以其他长期负债方式筹集的资金,用于资本性支出或风险投资,必须报局批准。境外融资,不论数额大小,必须先报经局审批,然后报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短期借款和以其他短期负债方式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得用于资本性支出和风险投资。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都必须及时入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各单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依据完善的内容齐全的结算单据,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截留、转移收入。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院属独立核算单位管理,确保收入及时全部入账。有商品销售行为的,在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并及时、足额将收入缴财务科入账。对外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的,在工程、劳务合同、协议签定后,应及时将合同、协议送财务科一份留存备查,以便财务部门准确地掌握各项目应收、已收款项,及时通知督促有关人员收款。各单位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劳务已完工进度和财务科记录、提供的款项到账情况,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加大工作力度,进行催款、收款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款项,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款项已收,个人或单位截留、坐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实体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根据具体金额,处以10%-30%的罚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除完全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外,都要与单位的奖金和绩效工资挂钩。损失在年营业收入5%以下的,根据具体情节,要承担坏账损失的10%-30%,并从奖金与绩效工资中扣罚;在一个年度内发生坏账损失达年营业收入5%以上的,单位经营领导班子不得发放奖金与绩效工资。在被处罚期间,如能在经营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能于日后收回已确认的坏账损失的,可以减轻处罚和返还扣发工资。严格材料出入库制度,特别加强对废次材料、废旧物资、回收物资等收入的管理,严禁将这些收入纳入小金库或个人私分,一经发现即给予相关责任人员严厉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种收入款项必须经出纳、会计两人签字盖章开出发票和收据,及时入账,不得拖延。各种零星收入,必须统一由综合员收缴存入保险柜内,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及时上交财务科,并按规定办理上交手续,不得直接坐支。除出纳人员外,会计人员不得经手保管现金,未按规定办理而发生的丢失、被盗等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由经管人员全额赔偿。
第二十三条 向职工个人收取的卫生、房租、水电、暖等各种费用按院有关规定执行,各职能部门或单位不得利用自己的管理权力任意向职工个人或单位收费,不得自行规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地质项目等,必须严格执行税务发票管理办法。不得出售、出借、转让、代开、虚开税务发票。因管理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全额承担。
第七章 支出、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报销必须提供真实、合理、合法票据。业务经办人员对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财务人员要认真审核报销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拒绝报销。
第二十六条 各项支出、报销要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审签、审批。院领导发生的各类费用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支出人应在票据上签字,超标准的必须经院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院属各单位负责人不得亲自经管现金、支票及单独从事采购、费用结算等各项经营活动,必须由综合员负责管理经手办理,负责人监督管理。材料物资采购,由使用部门列出计划经院长批准后,设备材料科统一采购。未按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各类工程(项目)费用支出与结算应提供计划(预算)指标、发票、合同、工作量清单(项目结算单)。工程费用(项目)结算单由经办、复核人员两人以上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核,付款需由经手人、负责人签字。承担项目的受托人签字,无合同的,必须留手印和身份证号、地址、项目费用结算单,各种重大支出必须有合同和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所有原始凭据,必须真实可靠,合规、合法、手续完备。对上述手续,财务科要严格把关,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院资金情况及资金支付量的大小,由院长及院长授权审批后方可支付。转账支付必须保持资金流、发票流、实物(项目)流、合同流一致。
第二十九条 独立核算单位要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应建立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严格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节约消耗,减少费用,降低成本。建立严格的领退料制度,按计划消耗定额发料,按实际消耗计算材料成本。
第三十条 加强人事和工资的管理,严格考勤,核实工资的计算与发放,正确处理工资及福利费的核算与分配。使用临时工应履行审批手续,完善用工人员信息,按照严控人工成本的原则,精简、节约,尽量减少用工数量,严格按照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支付临时工工资、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按照“金税三期”的要求,进行全员申报。人工费用必须据实列支,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手法处理。生产成本、运输成本、营业成本的计算要真实合理,不得乱挤乱摊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销售费用等列支要合理合法,凭证手续要符合规定。院与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费用(公积金,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应及时结清,独立核算单位使用院的水、电、气及房屋、设备、通讯器材等均应按照《内部结算管理办法》结算,按期结清;独立核算单位实行全成本核算,准确考核经营业绩,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必须要求对方出具合法真实票据,资金流、发票流、实物(项目)流、合同流一致。相关税费由开票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备用金管理
(一)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备用金规范使用和及时归还负责。各地质项目、独立核算单位应确定专兼职(综合员)报财务科登记备案,负责办理备用金借支及各项费用报销业务。各项目(单位)只允许设立一名综合员。
各项目(单位)应对备用金使用范围及金额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公款私用。
(二)院级领导借支备用金单次最高限额为10000元,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驾驶员单次最高限额为10000元,累计不得超过20000元;其他机关人员单次最高限额为5000元,累计不得超过10000元;各地质项目、独立核算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项目实施地远近和项目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别核定最高限额。
确因工作需要须超限借支备用金的,应书面申明理由并经院长批准。
职工个人因私一般不准借用公款。各级领导不得批准。特殊情况由院长召开有关会议决定。
(三)单位、部门、各项目所需借支备用金,按核批用途执行,事项和业务结束,须按时冲销,各项目必须及时到财务科报账,年度内项目实施期结束前须结清,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出差或临时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必须在回院后两星期内及时报账,同时交回剩余备用金。机关工作人员除驾驶员外不得借用周转备用金。
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不及时核销、交回备用金的,按资金占用情况,在绩效考核时予以扣分,并在工资中扣缴。
(四)工作人员借支备用金,必须写明事由及用途。借款程序为:借款人(综合员)填制借款单-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审签-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会计制单-出纳支付。
第三十三条 月底结账之前,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清理催讨尚未清账的备用金。年底清账时,有备用金借支业务的人员应主动到财务科查询、核对账目,清缴借款。对于个人尚未报销冲账或者未到财务科交回的,财务科通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在当年绩效工资(奖金)中一次扣取。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招待费用的开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严格审核业务招待费用。在天水市区的业务招待费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业务部门因公发生业务招待,事前必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并按标准办理。年度业务招待费情况必须如实向职代会报告。
第八章 清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院属独立核算单位在撤并、注销或者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对企业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按法定程序分配剩余财产。
第九章 财务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必须严肃财经纪律,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以及厅、局、院制定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七条 财务科要加强对各类财务资料的保管工作,严禁将财务信息外泄。在每个月初第七个工作日应向分管财务院领导和院长提供上月财务月报,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严禁挪用公款、公款私存或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债券、证券。不得虚列费用套开税票或虚列民工费。所有工作人员要廉洁自津,对工作要认真负责,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如有违纪行为的,按照院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正确划分和计算成本费用,严禁虚列成本或费用挂账,按会计制度合理地计算成本。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结算纪律,项目结算收入要与进度同步,预结算要有对方的认证手续,按规定确认收入实现。对债权债务要及时整理,不能只挂账,不清账,因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资金沉淀或形成坏账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院及院属各单位综合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每月末及时清理各项费用及备用金,及时报销,以保证项目核算成本的真实性、及时性。逾期和跨期费用财务科有权拒绝报销。
第四十二条 财会人员必须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经营状况,如实编制财务决算。各单位领导不得干预财会人员按制度规定办事。
第四十三条 加强财会保密工作,所有财会资料只能向单位领导、主管财务部门提供,不得外借外传,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财务资料内容、数据。对外报送数据,必须经院长同意。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院纪委、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勘[2014]45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