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地质、地质灾害、水工环等预算及社会项目成本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成本控制,为全面预算管理创造条件,完善绩效考核数据基础,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财政)管理办法》、《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财政)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13年4月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2014年1月1日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2013年1月1日执行)及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生产经营实际,着眼于企业化经营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基金(财政)项目、局管项目、院管地质项目以及各类社会项目。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三条 基金(财政)项目经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经营性项目按合同内容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各类项目经费均应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项目具体核算事项职责
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各经营及生产单位设专、兼职综合员。主要职责有:
(一)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进行所在项目具体的财务核算等事项;
(二)办理项目备用金审批和备用金管理、核销;
(三)项目费用相关单据的归集、填制、整理、归类和报批;
(四)项目手段工作量、项目进度、项目结算等的统计报告和报批业务办理;
(五)项目执行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强化财务部门在项目财务管理中的核算中心职能,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经济预测,做好各项目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和考核工作;
(二)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各项资金,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算和核算工作,强化核算职能,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完整性;
(四)监督全院项目使用财产的购建、保管和使用,配合其他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门应参与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所有项目的合同或任务书须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 预算明细项目的设置除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财政)项目和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财政)项目等按专项相关规定执行外,其他项目可参照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财政)项目预算总表(预算01表)支出项目和甘肃省地质勘查基金(财政)项目工作手段预算表(预算02表)以及2009年10月中国地质调查局颁布的《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2010年使用)等进行预算编制,对地质灾害等财政性项目按照批复预算和设计的费用内容进行设置,社会项目按合同及实施工作内容相关费用项目设置。
第八条 项目预算标准中包括了直接费、间接费和管理费,其财务管理也应该按直接费、间接费进行分类建账、明细核算,利用会计的核算数据,补充完善预算标准,实现预算标准的及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第九条 财务部门可参照具体预算支出项目名称(解释见第十五条)设置会计核算明细项目。具体有:
人员费、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用地补偿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租赁费、办公费、邮电费、设备使用费、维修(护)费、其他相关费用等。
以上各项费用,甘肃省有开支标准的,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质工作手段(工作项目)预算名称: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探、化探、遥感、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岩矿测试、工地建筑、其他地质工作等。其它项目的按施工内容确定。
第四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承担核算的中心职责,对各项目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核算原则,以基金(财政)项目、局管项目以及社会项目为单元作为核算对象,按各项目名称单独设帐,并辅助设置工作手段科目,独立核算,以反映各项目的真实成本和费用,除专项另有规定的以外,项目以全成本为核算原则。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进行财务决算,确定各项目的利润率。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实施与经费控制责任制,落实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其主要指标有:成本与费用控制、质量控制、职工收入、节约分成、安全控制等,以完成情况的程度作为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每一项经费支出应由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使用范围和实物工作量进行成本费用核算,按项目的工作进度核拨经费,确保项目经费支出与工作进度和工作项目相匹配。
第十四条 地质项目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探槽等)、岩矿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综合研究与科学研究等。其它项目的按设计和实施内容确定。
项目费用报销时,必须按照《项目费用报销单》填写要求,填写具体的项目名称和工作手段,否则财务部门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 项目成本费用核算范围包括:
(一)人员费,指直接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性费用和社会保障性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含野外津贴和艰苦地区津贴),“五险一金”等。各生产单位的项目人员工资必须按项目编制工资表,分别核算。对于流动较大的人员工资,比如水文、化探、测绘等部门的人员工资,按照项目月度考勤分具体项目编制工资表,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专用燃料和材料费,指项目耗用的专用材料、专用工具和仪器、工作设备的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费用。材料领用时,材料管理部门按具体实施项目进行发放。
(三)水电暖费,指用于项目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暖气费等费用。
(四)交通费,指用于项目的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因项目工作出差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六)会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专题研究、学术会议按照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七)印刷费,指项目设计、报告、资料、图件的印刷费用。
(八)用地补偿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占用土地需支付的临时性设施拆建费、临时性土地占用费、青苗树木补偿费等。
(九)劳务费,指支付给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
(十)咨询费,指项目聘请专家或咨询机构进行业务技术咨询、评审发生的费用。
(十一)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的费用等。
(十二)租赁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租用专用通讯网、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十三)办公费:指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和专业书刊支出。
(十四)邮电费:指项目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十五)设备(机械)使用费:执行《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或企业财务制度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所使用设备仪器计提的折旧费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十六)维修(护)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十七)其他相关费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必要的修路费用等。
其它项目按照相关费用项目可补充增加相应的费用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结算及决算
第十六条 按照重要性原则,对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社会项目,要完善项目合同,明确进度结算和预付款等事项,分期结算,分期确认,分散和减少经营风险;对小额项目及时结算,及时确认。
第十七条 对已完项目应进行决算,未完项目办理结转。所有已决算完成的工作量和金额由各单位综合员填报《项目决算情况表》,将工作量和金额等信息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单据控制
第十八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要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需要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的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由财务部门负责印制,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第十九条 自2017年6月1日起,院确定印制和启用的单据名称和格式。
第七章 报表制度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根据需要,在各项目核算员相关报表的整理、汇总基础上,逐月或者按季度报送《项目收支情况表》,年度编制《项目收支决算表》反映我院所有地勘项目的合同签订、预算批复、以及支出情况等。
第八章 项目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实行年度决算考核和月度绩效考核,月度采取通过调整项目贡献系数等方式加大对项目实施的绩效考核,年度按照项目利润计算考核结果。
对于亏损项目,要明确责任,按照院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财务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89号”,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