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物资设备及耗材、工程劳务等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我单位经常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耗材等物资的总称。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设备,均应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四条 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
第五条 采购物资必须根据我院的实际经营需求和财务支付能力,本着勤俭节约、物美价廉、货比三家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采购。在本着处处节约,维护单位利益的原则下,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方面,择优选择中标客户。
第六条 验证准入,无证缺证禁止的原则。物资采购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和验证,供货方如证件不全,禁止采购。
第七条 周密调研,充分论证的原则。各类物资采购前,必须进行调研和论证,充分了解供货方的生产状况、产品信誉、市场结构状况等,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性。
第八条 违反程序、即行终止的原则。所有采购工作,必须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如有违反,采购委员会确认后或监督委员会发现报采购委员会确认后,立即终止和纠正采购行为。
第九条 廉洁自律、严守纪律的原则。承担采购的科室和人员实行“六公开”“五不准”制度。
六公开:公开进货渠道;公开进货品种、数量;公开价格;公开进行业务洽谈;公开验收结果;公开扣率、让利、宣传费、论证费、试验费数额。
五不准:不准索贿、受贿和吃回扣;手续不合格、发票不符合要求不准付款;计划、采购、验收不准一人完成 ;不准私自更改采购计划;不准私自参加有关商家邀请的吃、玩、旅游和各种发布会、座谈会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
为规范采购工作,成立以下组织机构:
(一)采购委员会
主任:分管副院长
成员:设备材料科、财务科及相关科室、项目负责人等组成。
(二)监督委员会
主任:纪委书记
成员:纪检委员、审计人员等组成。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十条 采购方式
(一) 政府采购:凡是符合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物资设备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要做好采购前的评估、采购中管理监督、采购后验收和效益分析,加强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以申报批准的方式进行。
(二) 招标采购:对限额以上大型采购和重大项目的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三) 协议采购:通过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协议供货单位和供货目录行。采购5000元以上的商品,必须选取3家以上具有协议采购供货商资质的商家竞价比选,同时加强售后服务的管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价。
(四)自主采购
1.自主招标采购:单次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集中金额在2万元以上政府采购以外的物资,必须采取竞争方式招标采购,选取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货商进行比选。
2.自主零星采购:单次金额在1万元以内政府协议采购以外的物资进行自主零星采购。必须通过对公账户转账支付,量少、不急需的物资尽量凑少成多集中采购,选择大型、正规商家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如零星办公用品等纳入此类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范围
(一)办公用品类:各类办公用品、电脑打印机耗材、印刷品、图书资料等。
(二)劳保及物业类:电工电料、水电五金及设备、劳保用品、塑料制品、消防器材、燃油、燃煤、车辆及维修等后勤物资。
(三)专业耗材类:药品、化学试剂一次性耗材等。
(四)器械设备类:器械及各类设备等。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计划和立项
(一)一般程序:常用物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材料科制定采购计划,提交分管院领导审核。
(二)突发事件的紧急采购或临时急需采购,5万元以上的紧急物资请示局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采购部门要求进行申报。5万元以下的紧急物资,由使用部门提出,经过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同意后,及时交设备材料科采购。
(三)10万元以上的大型物资设备采购,使用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提出采购申请,报设备材料科,由设备材料科提交分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院务会论证认可后,院长审核批准立项,报局审批。设备投入运行后,由设备材料科负责进行设备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 调研和论证。物资采购计划立项后,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设备材料科、使用部门、纪检人员、审计人员进行市场调研和考察,考察结束要写出书面考察报告,并在院务会上进行通报,必要时出示样品,提供讨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招标和评标。纳入自主招标采购的物资,由采购委员会指导设备材料科按既定的规章办理,申请实施的使用部门、纪检人员、审计人员等有关部门均应全程参与。招标、议标结果应由所有参加招标、评标人员签字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验收和入库。严格执行出入库验收制度,常用物资由设备材料科库管人员负责验收(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有效期、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注册商标、进口批文、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数量、单价、总价等),合格后方可入库;仪器设备要使用部门、审计人员、纪检人员依据采购合同进行,政府采购及通过局审批的,由局相关处室组织验收。所有物资的验收,均应详细记录验收结果并有全体验收人员签名。
第十六条 资金支付
物资采购付款申请单必须附发票等要件,应先由采购人员、验收人、设备材料科科长签字,报分管院领导审核,最后由院长及授权副院长审批报销支付。缺一手续财务科不得付款。发票必须随货同行,金额、项目名称、数量等参数与采购合同相符。分期付款的按采购合同付款比例,依据发票审批手续进行分批分期付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同时调离采购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88号”,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财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