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开支,杜绝浪费,更好的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车辆,是指院属所有的公务用车和生产用车(包括租用的车辆)的机动车辆。
(一)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对外联系、机要通讯、处理突发事件、野外生产检查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二)生产用车是指用于我院野外项目施工、机关后勤临时性施工、设备的转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属所有用车单位(部门)。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 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调配使用和管理。
办公室车辆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院日常公务用车的调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
(二)抓好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三)坚持车辆定期检修和保养制度,提高设备完好率;
(四)完成好领导交付的临时任务。
第五条 生产用车及驾驶员(含租用的车辆)由设备材料科统一管理、委派使用。
设备材料科车辆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院生产车辆及驾驶员(含租用车辆)的调配、委派;
(二)负责完善院车辆管理制度,并与驾驶员签订汽车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负责全院车辆的购置、入户登记、年度审验、燃油、维修保养、保险的办理和车辆报废等相关手续的工作;
(四)负责生产车辆驾驶员的业务知识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五)负责全院所有车辆的定期强制保养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安全运行;
(六)负责对全院所有车辆进行单车油耗、材料费、修理费统计及年终驾驶员的考核工作;
(七)负责配合安全环保科对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 派出到各生产经营部门使用的车辆及驾驶员,由使用部门负责人进行日常管理、使用;待生产施工结束或工期已到期,使用部门应将车辆及驾驶员交回到设备材料科,由设备材料科统一管理。
车辆使用部门车辆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委派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生产工作进行管理,负责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学习,确保行车安全;
(二)合理使用车辆,提高车辆的使用率;
(三)严格执行院车辆管理办法,杜绝公车私用,做好车辆费用管理及驾驶员考勤工作。
第三章 生产车辆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 生产车辆的使用
(一)结合我院生产经营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对生产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委派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
(二)院属生产经营部门如需用车,须向设备材料科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施工地点、工期,由主管领导批准后 ,设备材料科按施工地貌、路况环境特点,调配相应车辆。
(三)如果用车部门在申请的用车时限内因其他原因无法交回车辆的,需再次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继续用车。超时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设备材料科将一律按时收回所委派车辆。严禁用车部门将院属车辆承包给个人或转借外单位使用。
(四)生产部门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的须向主管领导申请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安全环保科、设备材料科备案(租赁合同)后,方可租用。
第八条 车辆维护
(一) 院属所有车辆的维修由设备材料科统一管理。
(二)车辆的日常保养,轮胎换位,车辆清洁应由驾驶员本人完成。需要维修、维护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维修申请,经设备材料科车辆管理员登记,设备材料科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院协议定点汽车修理厂进行检修;修理项目较多、金额较大的,经设备材料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若院指定修理厂无法修理,由设备材料科另行安排维修。车辆需异地修理的,由设备材料科委托车辆使用部门自行进行修理,事后报设备材料科登记备查后方可报销。
(三)车辆修复出厂时,驾驶员和设备材料科车辆管理员负责对车辆的修理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车,并在修理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维修费用由设备材料科统一和修理厂结算。
(四)车辆保养须坚持“保修并重”和“预防为主”的原则,以延长车辆的使用寿命。
(五)驾驶员在修理车辆期间,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内容,在修理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时,须经设备材料科负责人确认后,方可增加修理项目。更换的旧材料和配件应交回设备材料科以备后查。
第四章 车辆燃油的管理
第九条 全院车辆用油由设备材料科统一办理并使用中石油加油卡,生产车辆在异地生产工作时,无法使用中石油加油卡的,须向设备材料科告知,经设备材料科调查情况属实,同意该车辆使用部门可用现金进行加油,并开具燃油合规发票,事后报设备材料科登记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车辆燃油实行单车考核、油料定额管理的方式,开展奖节罚超活动,防止油料流失。
第十一条 各车辆百公里油耗依据车辆使用状况、工作生产环境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具体按近三年内百公里油耗的平均值为具体定额标准。
第五章车辆的考核
第十二条 设备材料科负责全院公务车辆及生产车辆(包括租用车辆)的油料费、材料费、修理费等费用的统计,实行单车核算,分类考核,定期公示。车辆使用部门配合设备材料科真实地记录车辆的行驶公里、油耗、维修等费用。
第六章 车辆费用的管理
第十三条车辆派出期间,院属车辆发生的费用(大修费用除外)及司机工资、绩效工资、野外津贴,租用车辆的租金、燃油费及雇用司机工资,由车辆使用部门承担。车辆使用部门要加强使用车辆的日常管理和费用控制。
第十四条所有院属车辆须使用高速公路ETC通行卡,无特殊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缴费;在不能使用ETC卡时,产生的费用票据,需经使用车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设备材料科登记、设备材料科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院属车辆的保险办理,由设备材料科统一招标,与中标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第十六条 生产车辆发生的费用票据,在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还须经设备材料科登记、设备材料负责人签字认可方能报销。
第七章 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各使用车辆的生产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杜绝各类违章行为;做到牌证齐全,严禁无证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他人或无证人员驾驶,严禁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车辆。严禁疲劳开车、酒后驾驶或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
第十九条 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车况运行良好,每次出车时,做好出车前的检查、行驶中的检查和收车后的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牢固树立“谨慎驾驶、安全第一”思想,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主动做好安全运行与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圆满完成野外生产运输任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遵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保持通讯工具畅通,若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院车辆管理部门,并科学合理地应对突发的事件。
第二十二条 保证车辆按规定配备有效的防火器材及其他必备器具。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规定停放车辆,严禁驾驶员将车停放在存有安全隐患的地方,严防车辆被盗。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院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做到快捷热情服务,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做好保护现场和财产、伤员抢救的工作,并立即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及单位领导、设备材料科和安全环保科,严禁逃逸和破坏事故现场。对隐瞒不报,一经查出,从重从严处罚。
第八章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院属所有车辆的档案由设备材料科建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车辆档案内容
(一)车辆购置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及其他证件复印件。
(二)车辆的说明书等技术数据。
(三)年审记录。
(四)大、中、小修,定期保养记录。
(五)驾驶员驾驶记录、行车里程等。
第九章 车辆租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部门因工作需要租用车辆时,由租用车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设备材料科会同安全环保科审核后,签订租车合同。
第二十九条 应按《地质勘探安全规程》规定的地质装备车辆要求和地形地貌环境特点,租用适用该生产区域、安全可靠的车型车辆。
第三十条 租用车辆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要求执A或B照,年龄40岁以下,驾龄5年以上,提供有效驾驶证件及身体体检证明,并经安全环保科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租用车辆的合同签订、租金支付由设备材料科统一办理,且只针对所租车辆的车主本人(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卡账号)。
第三十二条 租用车辆隶属为某单位的,则该单位必须出具车辆所配司机为该单位职工的书面证明,并提供该单位给司机的授权委托书,租车合同的签订、租金支付只针对该单位(需提供单位的银行卡账号)。
第三十三条 租用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租金、司机工资及车辆相应的燃油费和其它费用,由设备材料科根据租用车辆种类、性能和行驶里程进行核算、登记、报销及其他费用的管理,具体事宜以车辆租用合同为准。
第三十四条 租用车辆部门负责人对租用车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要保证车辆安全行驶,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违规使用和公车私用。
第三十五条 临时租用车辆(15日以内的)的经设备材料科同意后,由车辆租用部门自行办理,但要签订临时租车协议并报设备材料科备查,同时报安全环保科进行安全备案。
第十章 奖罚
第三十六条 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开展节约用油,降耗评比比赛活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奖励或处罚:
(一)对院属所驾车辆年度无大、小事故、技术熟练、爱车守纪、完成任务好的驾驶员,可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二)对全院所有车辆实行燃油节约和行驶公里数奖励,依据车辆标定的油耗数据、车况、道路油耗实测及近三年平均油耗等综合手段核定车辆百公里燃油定额,在每年12月底对全院车辆进行行驶公里数和消耗燃油统计,对节约燃油的按每升2元给予奖励,对超出燃油定额的,超额部分按当月油价从公里数奖里扣除,公里数奖励按5元/百公里计算。
(三)院属驾驶员在执行正常出车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的,按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以下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30%的经济赔偿责任;
2、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20%的经济赔偿责任;
3、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15%的经济赔偿责任;
4、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10%的经济赔偿责任;
5、无事故责任的,不承担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 驾驶员未经车辆管理部门或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私自出车,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的,由当事驾驶员个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五) 因酒驾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按上一条款处理,并撤销当事驾驶员在本院的驾驶资格,由人事部门根据情况,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车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发文号为“甘色地天勘[2017]93号”,由设备材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