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报道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院宣传报道工作,更好地服务地勘经济发展和队伍稳定,提高社会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部门(科室)要高度重视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本单位(科室)人数情况确定l-2名通讯员。
通讯员调离本部门(科室)应及时补配通讯员。
第二条 通讯员条件及职责:
(一) 通讯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二) 通讯员由所在部门(科室)推荐,报院宣传科。
(三) 通讯员应积极投稿,每季度不少于1篇。一年内没有向宣传科提供稿件将予以解聘,所在单位部门(科室)应另行推荐通讯员。
第三条 通讯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阅读院下发到各部门(科室)有关文件、材料;
2.参与本单位有关活动和会议;
3.参加院组织的通讯员培训和通讯员会议。
(二) 义务:
1.认真学习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宣传报道工作水平;
2.围绕院和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改革发展、生产经营等内容,深入了解,准确掌握,及时报道;
3.坚持正面宣传,突出重点,具有鲜明的时效性、动态性和时代特征;
4.有较强的敏锐性和责任感,所报送的通讯稿件必须做到内容客观、表达准确、富有时效。
第四条 信息报道流程
(一) 对内:采写的稿件,部门(科室)负责人初审---报送宣传科复审---院主管领导审批---办公室负责院网站(微信)刊登;
(二) 对外:采写的稿件,部门(科室)负责人初审---报送宣传科复审---院主管领导审批---宣传科负责对外报送。未经审核的稿件,院不予统计篇数,不付稿酬 。
第五条 稿酬计付
(一) 对内:在院网站发表的新闻报道、通讯稿稿酬:200字以下每篇稿费10元,200字以上每增加100字加5元,最高不超过20元。
(二) 对外:在报刊、广播电台发表有关我院的新闻报道,稿酬一律20元;通讯稿件(2000字以上)一律稿费50元。
(三)当年年底统计后兑现稿酬。
第六条 本办法由院宣传科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