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内容包括: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讨论有关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第二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是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必须加强教育,健全制度,注重效果,勤于督查。
第三条 坚持“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制度,经常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党员素质,适应新形势,更好地完成党的各项工作任务。“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制度要不断改进内容和方式,注重质量,避免流于形式。
第四条 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大会决议必须经与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听取和审查党的基层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会;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支部党员大会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以吸收非党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会议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指示,讨论研究支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内容有:组织党员学习;研究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对支部工作提出建议;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
第七条 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各自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政策、基本知识和科技文化知识等。授课人可由支部干部承担,也可请上级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授课。
第八条“七、一”前后开展重温入党誓词,举办座谈会、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纪念党的生日的活动,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增强党员的荣誉感、自豪感,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九条 党员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主要包括:检查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以及上一次生活会改进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思想汇报是党员和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沟通和求得帮助、指导的一种方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可分为党员日常思想汇报、外出流动党员思想小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等。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性质、纲领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体会;参加党组织活动的体会与收获;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和党支部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和行使党员权利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个人思想状况和打算、建议等。流动党员每半年汇报一次,其他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汇报一次,党支部应严肃负责地听取汇报,针对不同情况给予指导帮助。
第十一条 党员之间要开展谈心活动,相互沟通思想,交流情况,化解矛盾,增进团结。谈心要以诚相见,讲究方式,善选时机,找准问题。党支部每年要组织每位党员至少开展一次谈心活动。可以采取集体谈心,也可以个别谈心。
第十二条 党员鉴定是党组织对党员或对自己所做的书面评定,一般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结合年终总结、民主评议以及党员职务变动等情况进行。党员鉴定有自我鉴定和组织鉴定两种,鉴定归入党员档案。
第十三条本制度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