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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工作规则

日期:2017-10-16

作者:admin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中共甘肃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天水矿产勘查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党委)工作程序,确保院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党章》和局党委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党委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坚持以地勘经济发展为中心,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落实“发展地勘经济,服务经济建设,改善职工生活”的总体任务,实现地勘工作的科学发展。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改革发展、和谐稳定的大局。
第三条 党委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紧紧围绕发展地勘经济这个根本任务,结合单位实际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和局党委的指示、决定和安排部署;
(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 院党委在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接受天水市直机关工委的指导。院纪委以及组织科、宣传科、办公室和各党支部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院党委的基本职责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改革发展中心工作,对全院工作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具体职责是: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院各部门的贯彻执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和依法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开展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
第六条 院党委的具体工作是: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和局党委的决议,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经常了解职工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职工队伍建设;
(六)抓好思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纪检和宣传教育工作;
(七)大力推进地勘文化建设,积极营造发展氛围,为地勘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精神动力;
(八)加强对共青团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女工等群众团体依法开展工作;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在党委书记出差期间,由院长或指定党委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工作。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议,按照单位授权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应职权。
第八条 院党委各工作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为院党政做出正确决策,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当好参谋助手,并做好贯彻落实服务工作。
办公室:具体承担公文、会议、信息、纪要、保密等工作。
组织科:负责党委年度工作安排和全院组织工作,具体承担院管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等工作,处理党委日常事务工作。
宣传科:负责宣传的经常性工作,做好党委中心理论学习组的组织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民主集中制是院党委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党委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和局党委保持高度一致。
党委及其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委的各项决定。
第十条党委保证所属下级组织和有关部门正常行使职权,支持下级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无特殊情况,院党委不干预。
党委对涉及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通常应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需要下级组织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下级组织通报。
第十一条 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和“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法和程序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委成员个人对集体所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贯彻执行的同时,可以保留意见。
党委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要服从大局,把自己分管的工作放在大局中去考虑,同时,要关心支持其他党委成员分管的工作,主动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党委决定问题时,事先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若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再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三条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各成员的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党委其他成员应支持党委书记的工作,接受党委书记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检查、督促。
党委成员应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四条 党委成员在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规范院党委议事、决策程序。重大问题由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按照《党章》和相关规定办理,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出席。党委书记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党委会议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召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讨论干部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一)学习研究中央、省委和上级党组织重要指示、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决定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以及阶段性工作重点;制定落实院年度目标任务和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研究院党委、纪委工作安排、总结、报告等;以及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和给基层党支部的批复;
(四)讨论决定党支部的组建设置、党支部选举事项、党员发展计划和积极分子培训安排等;讨论决定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以及对违反党章规定的党员做出处理;
(五)讨论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局党委重大安排部署的实施方案;
(六)研究制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干部培养、教育、考核、监督计划、措施;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研究决定干部的选拔、任用;
(七)讨论研究职代会的重要报告、决议和经济发展规划等;
(八)讨论审定工会、团委重要工作意见;
(九)其他需要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章 党委对纪委、工会、共青团的领导
 
第十八条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体制和机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加强对工会、共青团以及女工委员会的思想政治领导,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群众组织工作的汇报,讨论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条本规则原发文号为“甘色地勘党[2014]11号”,经过重新修订,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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